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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编辑: 时间:2017-12-29 浏览:

2018年1月1日起海关执行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重要的是新增了两个必填项目,分别是:“品牌类型”(进出口必填项)和“出口享惠情况”(出口必填项)

海关总署在2017年12月27日发布了第69号公告,对《报关单填制规范》再次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仅涉及报关单第三十五项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在其项下增加了 “品牌类型” 和 “出口享惠情况” 两个必填项目。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而设定的项目。

调整项目为第三十五项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具体新增内容:

增加(九)“品牌类型” (进出口必填项)

选填范围:“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五个项目。

“无品牌”,是指进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标志或牌名的情形。

“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贴牌生产)”,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

“境外品牌(其他)”,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

增加(十)“出口享惠情况” 出口必填项)

选填范围:“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三个项目。

一、“出口享惠情况”填报项释义 

    报关单在填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项目时,“出口享惠情况”作为第二个申报要素项弹出填报窗口。填报窗口显示以下选项:

“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

“1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3 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0”、“1”、“2”三个选项填报,各选项具体含义为: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没有计划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计划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申报时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进行申报。

   特别注意:出口货物代理人不确定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受优惠关税情况的,不属于填报选项“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的适用范围。

(二)进口报关单无需填报“出口享惠情况”栏目,系统自动为该项赋值为“3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我国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出口国家(地区)情况如下:

解读9-1.png

    当出口报关单申报“最终目的国(地区)”为上述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惠情况,如实填报“出口享惠情况”栏目;当出口报关单申报“最终目的国(地区)”非上述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进行填报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时应根据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惠情况,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有关要求填制出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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