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浏览苏州工业园区智慧物流平台官方网站
登录 退出
苏州工业园区智慧物流平台
 
 
政务舆情链
分类

政策解读

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尸体骸骨入境前申报相关事宜的公告》
编辑:小编 时间:2022-05-18 浏览:

      2022年3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24号公告,对尸体、骸骨入境申报事宜做进一步规范。下面对公告进行解释说明:

  公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第24号

  为进一步规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有效防范生物安全风险,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尸体、骸骨入境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尸体、骸骨在境外启运前,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疑似或者因患检疫传染病、炭疽、国家公布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新发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骸骨,禁止入出境。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章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提示

  海关依法对尸体、骸骨出入境实施卫生检疫,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查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等监督管理措施,全流程全环节对出入境尸体、骸骨携带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为提前预判入境尸体、骸骨的公共卫生风险,避免因政策不明导致承运人错误承载禁止入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尸体、骸骨境外启运前主动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以便有效将风险防控于国门之外。海关有权调查核实死因与申报文件是否相符,必要时可向承运人或死者亲属进一步了解有关事项,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死亡原因的尸体采取标本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给予配合。

  监管要求

  一、入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启运前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死者身份证明(如: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或者使领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或者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诊断书;

  (四)入殓证明;

  (五)防腐证明;

  (六)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护照、通行证或者身份证等)。

  具体办理流程请登录“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卫生检疫-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相关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官网相关栏目查询。

  二、以下情况必须就近火化:

  (一)疑似或者因患检疫传染病、炭疽、国家公布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新发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骸骨,禁止入出境,必须就近火化,不得移运;

  (二)入出境途中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当进行死因鉴定。无法作出死因鉴定的,尸体及棺柩一并火化,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三)无死亡报告或者死亡医学诊断书的尸体,且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的,按照死因不明处置,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四)经卫生处理后仍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应当就近火化,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

  有上述规定情形应当火化但是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同意火化的,禁止入出境。

  三、对入出境或者过境途中死亡人员的尸体,口岸海关应当实施检疫,并根据检疫结果及申报人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及卫生控制措施,未经海关同意不得移运。

  四、入境尸体、骸骨到达口岸后,应在指定地点接受海关查验,未经海关同意禁止入出境。

  五、对因医学科研原因入出境的尸体、骸骨,还应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相关规定申报。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求,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要求,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瞒疫情或者或者伪造情节的,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示

  目前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单位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卫生检疫-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栏目中查询。

  

  卫生检疫司、北京海关



分享到:
苏州工业园区智慧物流平台

分享到:

0512-62586751
Copyright © 2011-2023 苏州得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0750544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