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涉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二)减免滞纳金
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依法减免滞纳金。
(三) 从轻减轻处罚
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海关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不予处罚
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涉税违规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不影响管理措施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如认证企业没有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在海关立案调查期间,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