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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6号
编辑: 时间:2018-01-17 浏览:

公告将非中规车定义为针对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设计生产但通过平行进口等贸易渠道进入中国大陆的车辆。 

公告对非中规车的称谓与以往相比有很大变化,以往我们习惯称为“美规”“加版”“墨版”“欧规”“俄版”“中东版”等,公告将原销售目的国为美国、欧洲(除俄罗斯外)、俄罗斯、加拿大、墨西哥、中东等地的非中规车称为“美规”、“欧规”、“俄规”、“加规”、“墨规”、“中东规”;对于非上述规制的非中规车应填报“其他非中规车”,这一点需要在申报时特别留意。

公告对非中规车进口过程中的一些常用术语和填制规范进行了明确,以便于大家了解掌握:

“买方”指进口车辆实际买方,即获得车辆所有权,承担相关风险及付款义务的企业;

“卖方”指进口车辆实际卖方,即转让车辆所有权及风险、并收到车辆价款的销售方;

“签约日期”栏填写实际买卖双方间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如“2017年10月24日”;

“进口车辆年款”指车款年份,并非车辆生产年份,如2017年生产的2018款车辆,应填报“2018款”;

“进口车辆型号”需完整填写品牌、细分型号及详细发动机型号,各项目间用“/”分隔;

“进口车辆所有选装配置”栏完整填写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和配置代码,如“全景天窗/Panorama/041CZ;

相关项目如没有,应填报为无,但应保留前后的“/”,如“/无官网价格/”、“/无配置代码/”。

公告对补充申报做了明确要求,补充申报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的行为。补充申报分为:申报时的主动申报、通关中的补充申报、后续管理的补充申报。

公告规定:企业申报时,应当同时填写“价格补充申报单”,作为报关单相关栏目完整申报的必要内容,主要是指申报时的主动申报,企业在录完商品项后点击鼠标右键,会出现“补充申报”选项,点击进入后选中商品及在需要补充申报的选项中挑勾即可进行补充申报操作,截屏如下:

解读10-1.png     解读10-2.png

如果车辆官网价格经常发生变动,无法提供签约日当月官网价格。公告要求上传签约日当月的车辆官网截图,美规车辆可用车辆随附“车窗纸”扫描件代替,建议企业在签约时注意留存当月官网截图,以便于海关核定税率,确定完税价格。若当月官网价格确实无法提供,可提供申报日官网价格资料作为参考。若车辆本身就没有官网价格,需要在补充申报栏注明无官网价格。

公告同样要求提供供货商采购发票、出口报关单、往来函电等;针对进口车辆采购流程作出的书面说明,体现完整贸易环节及每环节的利润、折扣比例情况。若某项内容确实无法提供的,需要在补充申报栏注明无相关内容。 

企业在申报俄规、墨规车辆时尚未拿到当地的出口退税,暂无法提供完整单证的。像俄罗斯、墨西哥出口退税审核较为严格,程序繁琐,需要一定退税周期,考虑此因素,公告留出180天缓冲时限,待退税材料完整后由现场验估岗通过综平联系单向税管中心发起事后补充申报申请,企业根据税管中心指令补充申报。若俄规、墨规车享受当地出口退税,申报时俄规车辆应上传车辆出生纸、配置表、企业退税资质、官网价格、发票、报文出口报关单等材料;墨规车应提供官网价格、4S店发票、SAT回执、税务局网站截屏、出口报关单等资料。 

对有预审价中东规车辆需要上传相关资料的,公告要求中东规车辆需上传车辆主要配置信息,如气囊数、轮毂尺寸等,有预审价的车辆报关单也应一并上传相关材料。

公告中有以下细节需要我们在执行中特别留意:

(一)公告所有“/”为右上到左下,前后不能有空格,不能简单申报无或者没有,务必注明“无”后具体事项,如“/无官网价格/”、“/无配置代码/”等;

(二)进口申报时主动进行补充申报的,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已补充申报”,已补充申报前务必加“#”标志;

(三)如进口车辆实际买方与报关单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一致的,在备注栏填报“收发货人自营(或“消费使用单位自营”);两者不一致的,在备注栏填报“非自营”,这条一定如实填写,并在补充申报栏填写相对应的内容;

(四)公告要求型号应具体到细分型号,如宝马X5 xDrive35i、路虎揽胜HSE等。具体规格型号中申报中英文均可,但应具体到细分型号,如可申报为路虎揽胜HSE,也可申报Range Rover HSE;

(五)公告中出现的“可”、“应当”、“需要”、“需”等词的使用都是有区别的,需要特别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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