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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时间:2018-01-18 浏览:

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36号令),该署令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届时,企业可以根据该署令,向海关申请对本企业进出口商品的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等涉税要素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预裁定决定,以便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能够作出有效预期。

海关预裁定制度,企业期盼已久,它对减少企业进出口通关成本和法律风险,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该制度虽然不尽完美,但作为暂行办法,企业普遍表示赞许。企业关注的或许不只是制度内容本身,关注的重点是海关能否有效实施:企业向海关提出的预裁定申请,海关能否如期受理;海关受理的预裁定申请,能否如期作出预裁定决定

预裁定制度能否顺利实施,一方面取决于海关的实施态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制度内容的合理科学性。对此,就预裁定制度内容的几个关键点,分享如下:  

一、预裁定由谁向海关提出申请?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该包含两种主要对象:一是经营单位,即海关法规定的收发货人,包括外贸代理企业;二是进口货物的消费使用单位或者出口货物的生产销售单位,即海关法意义上的实际收发货人。

而海关总署第92令中,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明确局限于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而预裁定制度没有这种限制,规定为“对外贸易经营者”,说明预裁定的申请主体已经从经营单位扩大到实际收发货人。

注意事项 

1、参与进出口贸易的其它主体,如报关企业和物流货代企业,即使也是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但不能理解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不能作为预裁定的申请主体,但可以作为申请主体的代理人,代办相关申请手续;

2、没有实际参与进出口活动的主体,如中介机构和国内贸易公司,不能作为申请主体,但可以作为申请主体的代理人,代办相关申请手续。

二、提出预裁定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例如:2月1日,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归类预裁定,那么,此项预裁定相对应的进出口货物应当在5月1日之后进出口。

大家普遍认为,上述提前申请的时间期限有点长,3个月之后可能要实施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大部分企业不能预期或者安排,如何提供申请材料向海关说明3个月以后将进口此项货物?因此,此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注意事项 

1、海关如何要求企业证明3个月以后将进口货物,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特殊情况下,确有正当理由的,企业可以在3个月以内向海关提出申请。那么“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是什么?

3、货物3个月以后进出口,如果企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是否影响海关作出预裁定的法律效力,是否构成撤销预裁定的条件?

三、预裁定由谁来作出决定? 

 申请人向注册地的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并由海关作出预裁定决定。

根据本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无论是归类、价格或者原产地预裁定,其主管部门应当都是直属海关的关税部门,由该直属海关的关税部门受理预裁定申请,并以直属海关的名义作出预裁定决定。

注意事项

归类、价格和原产地裁定,是技术性较强的海关业务,在全国范围产生法律效力的预裁定,理应由海关总署的专业机构作出,但考虑此类业务的工作量较大,海关总署授权各直属海关自行受理并作出预裁定决定。因此,如何保证预裁定决定的权威性,是今后实施预裁定过程中,海关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

四、申请预裁定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预裁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海关总署将会以公告形式公布,而“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将由不同的海关向申请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注意事项

1、海关发现企业申请材料不足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申请人。海关要求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内容;

2、海关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没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也没有制发《受理决定书》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作出预裁定决定的期限

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海关受理预裁定申请的期限是10日,作出预裁定的期限是受理后的60日,因此,从申请人向海关提交申请至海关作出预裁定的时间期限,一般情况下是70日。

注意事项 

1、海关作出预裁定过程中,化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60日的预裁定期限;

2、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要的期间,不计入10日的预裁定申请受理期限。

六、预裁定决定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海关作出的预裁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但预裁定决定在三年后自动失效。并且,预裁定决定对生效前已经进出口的货物,不具有溯及力。

注意事项 

1、预裁定决定对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企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预裁定决定仅对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企业如果进出口相同货物,可以参考预裁定决定。

2、预裁定决定是否应当予以公开?预裁定决定应当送达申请人,但本办法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公开。笔者认为,为了节省行政资源和行政成本,避免相同的货物申请多个预裁定决定,或者不同海关对相同货物作出多个相互矛盾的预裁定,海关应当将预裁定决定予以公开,供其他企业参考。 

七、错误预裁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海关做出预裁定决定是错误的,或者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错误的,由海关撤销预裁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海关撤销预裁定的原因有二:一是海关做出错误裁定;二是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材料导致海关裁定错误。上述两个原因,海关都可以撤销预裁定决定,但其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注意事项 

1、因海关错误裁定而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预裁定决定无效,撤销行为不影响预裁定撤销之前进出口行为的法律效力;

2、因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材料导致海关裁定错误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3、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情况的,对预裁定申请的行为,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货物已经根据该预裁定决定进行申报,可能导致企业申报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预裁定决定的复议程序

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预裁定决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于预裁定事项是对归类、价格和原产地等税收要素的裁定,所以,预裁定争议与纳税争议的法律性质基本相同,属于复议前置的范畴,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先复议,不服上级海关的复议决定,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1、预裁定制度实施后,海关总署复议机关受理预裁定的复议案件可能大幅增长,需要建立相关应对机制;

2、复议决定改变原预裁定决定,企业仍不服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应当向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决定维持原预裁定决定,申请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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