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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海关总署令第2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时间:2017-08-09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署长 于广洲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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