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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文,通用航空投资全面放开
编辑: 时间:2018-01-17 浏览: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颁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规范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记者发现,新规在准入放宽方面涉及航空公司、机场、航空燃油、航站楼等多个民用航空核心领域。

此外,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也被放开。据了解,新规全面放开了通用机场和行业其他主体之间的相互投资;一定程度放开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限制,将投资比例控制在5%。同时,新规放开了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的限制,删除投资比例不超25%的股比限制,但保留了此前不得相对控股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其第五条规定:“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但本规定有明确限制的,应当符合其要求。”

由此可见,除新规明确规定的投资公共航空运输、民用运输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方面的限制外,国内各类主体投资通用航空、通用机场、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民航其他相关项目,均无投资准入限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高远洋: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航空业的供给侧这一端,包括机场投资,包括航空公司的它的投资安排,做了新的政策。对促进民航业的要素、供给市场的一个竞争性是有帮助的。

新规允许民航业同业相互投资,但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机场投资主体可以经营机场服务,但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5%。航空公司可以投资负面清单里的枢纽机场及航站楼,但投资不能超过25%。对机场、航油、计算机订座服务企业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的投资比例同样也做出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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