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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说关务合规 | 出口管制典型案例分享
编辑:小编 时间:2024-06-04 浏览:
      说起出口管制,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大家关注,何为出口管制呢?出口管制是指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那么有哪些涉及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呢?

      90年代起,先后颁布《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出口管制法,为纲领性文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为日常工作涉及最多的法规。
近些年对特定商品出口实施管制,主要见以下: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用出口管制关键词检索,特选取出口管制类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特殊区域进出境货物涉及出口管制
      经查, 当事人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2021 年 3 月 3  日、2021 年 6 月 21  日以一线XX向海关申报进出境“ 飞 机引擎 ”三台(三台发动机,每台各进口、出口一次) , 商品编码“8411129090 ”。
      根据税管局签发归类专业认定XX号,海关认定上述 6 票申报进出境货物“ 飞机引擎 ”应归入税号 8411121000, 其中三份进境备案清单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统计;三份出境备案清单所载“ 飞机引擎 ”税则号  列符合《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 2021 年度的   公告(联合签发)》(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 75 号) 附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六“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第二节动力系统第 10 项“ 小型  和燃烧效率高的轻型涡轮风扇发动机 ”相关描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五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29 号)第一章第六条之规定,三票出境货物备案清单XX申报商品“ 飞机引擎 ”在出 口申报环节,企业应当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但企业未能提供,上述货物已离境。
      科处罚款人民币 3 万元整。
案例二:出口无人机涉及出口管制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 2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XX,出口货物:驱鸟无人机,申报价格214400美元,申报税号:8806241090,申报数量2架。经查,出口货物“驱鸟无人 机”为远程控制、起飞重量超25kg小于150kg、非航拍用 (驱鸟用)无人机,续航时间2小时。根据《商务部、海关 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 公告》附件1,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1小时的,出口时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 许可证》,且该货物的税号应归入8806949010。
      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存在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经计核,涉案货物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153549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 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 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 (二)项、  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28万元。   
案例三:对俄出口货物涉及出口管制
      2023年12月20日,当事人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了一批出口货物,报关单号:XX,以商品编码为“9032900001”申报两项出口货物,品名分别为商品项1“调光模块”(1个,总价857364元)和商品项2“备用高度指示器”(2个,总价1714728元)。准备经机场出口至俄罗斯。
      2023年12月21日,经机场海关业务科室查验发现该两项货物均是旧品,商品项1“调光模块”为修理物品;商品项2“备用高度指示器”实际商品名称为“陀螺地平仪备用姿态指示器”,且申报税则号列不实。经核实,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商品项2应归入90142090.15,该商品编号涉监管证件代码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许可证。
      由此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8.6万元整。
案例四:出口夹带石墨棒涉及出口管制
      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XX,申报货物共16项,申报品名为铁炉子等,申报总价共计82524.31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项下有230千克石墨棒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号681519009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计核,上述石墨棒的价值计人民币0.5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   
案例五:出口货物涉及军品出口许可证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XX),该货物申报品名为双肩包,规格为涤纶100%,数量445个,申报总价16910USD,出口至哈萨克斯坦。12月5日,兰州中川机场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并随机取样送检。
      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装备技术合作局鉴定(《军品出口鉴定联系函》:该产品实为单兵背囊,制作工艺符合军用携行具标准,应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13.1.1.2项下A类通用装具范围,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当事人对海关查验结果、鉴定意见无异议。当事人不了解军品出口相关规定,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
      经兰州中川机场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120316.3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涉案货物不予放行,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本文章来源:关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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