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规范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贸易功能区(以下简称“贸易功能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调整相关税收规定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的批复》(国函〔2014〕12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开展促进贸易多元化试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贸易多元化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复,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现有规划面积内划出专门区域作为贸易功能区,开展贸易、物流和流通性简单加工等业务。
二、贸易功能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
三、企业应将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账,确实无法实现分开存放货物的,企业应当通过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的分开管理。
四、企业开展保税监管业务的,应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货物“H”账册,并提交以下单证: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进出口收发货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电子账册开设申请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需进出非保税货物的,应通过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系统”),向海关申请设立非保税货物“N”账册。
六、企业使用《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申报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境或进出区手续;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办理自用机器和设备、基建物资以及一般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手续;使用特殊区域系统核放单申报办理非保税货物进出区手续。
七、企业内销保税货物(包括含有保税货物的货物)时,按该保税货物进入贸易功能区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税款。
八、企业申报保税货物(包括与保税货物混合运输的非保税货物)进出贸易功能区的,应在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合保税区”)主卡口办理进出区手续,并通过综合保税区内贸易功能区与非贸易功能区之间的货物通道进出货物;企业进出非保税货物的,应通过贸易功能区“非保税货物专用卡口”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
九、贸易功能区与综合保税区间保税货物流转比照综合保税区区内货物流转业务办理。
贸易功能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间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十、贸易功能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非保税货物的,先由转出企业办理非保税货物出区手续,再由转入企业办理非保税货物入区手续。
贸易功能区企业间流转非保税货物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分别通过特殊区域系统申报进、出区货物信息。
十一、在本公告公布前,贸易功能区企业已办理非保税货物入区的,企业应通过特殊区域系统填报形式核放单补办理货物申报入区手续。
十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南京海关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