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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综合保税区“五大中心”之检测维修中心
编辑:小编 时间:2023-05-09 浏览: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30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45号公告),这是继《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16号公告)后,相关部门落实国务院要求,打造综合保税区“检测维修中心”相关精神的又一重要举措。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保税维修?

在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模式下,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进行维修,再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综合保税区检测维修优惠政策

开展检测维修

允许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

支持再制造业

允许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

创新监管模式

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适合入区检测维修企业类型

 

(一)检测机构型

——企业业务类型:从事检测认证服务的企业,检测对象来自境外、境内或区内,检测后的产品返回境外、境内或区内,检测企业出具检测认证结果。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综合成本有优势。

(二)售后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维修对象是自产或本集团的产品,维修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维修后的产品返回原客户。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三)全球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从事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维修,维修对象符合维修产品目录,维修对象来自境外或境内,维修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维修后的货物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四)再制造型

 ——企业业务类型:从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的企业,用于再制造的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再制造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再制造后的货物根据需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区内企业开展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具体方式?

目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区内企业保税维修适用以下4种方式:

01

境外货物维修。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完成维修后复运出境(2020年第16号公告)。

02

境内区外货物维修。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外,完成维修后复运至境内区外(2020年第16号公告)。

03

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货物维修。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维修目录内货物作为待维修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合保税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按原路径返回(2021年第45号公告)

04

本集团自产货物维修。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2021年第4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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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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