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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对上海来货物预防性消杀和相关人员防护的通知 - 发企业版更新3(1)
编辑:小编 时间:2022-04-25 浏览:

各企业: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按照园区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指示,请即日起对上海来园区货物开展预防性消杀并落实好相关人员二级防护等防控措施。相关消杀和防护参照进口货物预防性消杀和人员防护要求开展。请企业尽快组织人员开展线上学习培训并落实到位(操作指引参见附件,在线培训获取路径:http://www.jscdc.cn/zxzx/jkzt1/tfyjzt/xxgzbd/jkjy_xg/202101/t20210127_70033.html,含文字版说明:http://218.94.1.91/fgbz/202109/t20210902_70952.html)。

 

 

附件:苏州市进口货物预防性消毒和人员防护操作

指引(第一版)节选

 

1.企业应做好运输车辆、入库货物的预防性消毒,货物外包装消毒采用a方法。应加强对空运入境或近洋航线入境货物消毒,可以采用b-f一种或多种方法辅助消毒:

a.化学消毒法。选用合适消毒剂按规定浓度进行喷洒或擦拭表面,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传送带方式开展自动化消毒。

b.静置法。因病毒在常温下会逐步降解,进口货物入库后静置3天以上,有条件的可延长到14天以内。

c.高温法。因病毒在高温下存活率较低,对适应高温的进口货物入库后,建议将仓库温度保持在20-25摄氏度左右,静置3天,如在夏季室外存放或者在室内安装加热装置等。

d.环氧乙烷灭菌法。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灭菌库或者购置灭菌箱,对进口货物进行环氧乙烷灭菌。

e.紫外线照射法。可在墙壁或货架安装固定紫外线灯,也可采用移动式紫外线灯,多角度照射物体表面,消毒过程中人员离场,完成后适当通风。

f.辐照法。有条件的企业,可利用电子加速器(0.2MeV~10MeV)产生的电子线(β射线)或放射性同位素(铯137或钴60)产生的γ射线,对进口货物进行照射消毒。

2.货物在拆包出库时,应对拆包后的内包装或货物表面选用合适方法进行预防性消毒(不适宜消毒的货物除外)。

3.如在入库前发生包装破损,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指引进行操作。

4.企业可以采用紫外线照射法等对货物仓储环境进行定期消毒,至少每周1次。区域完成消毒后,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5.企业应及时消毒处理清洁、消毒加工人员频繁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部位,以及加工进口货物使用的器具,避免交叉污染。

6.企业应设立厂区进口货物固定运输线路、专用装卸区(静置区)。

7.企业应尽量将进口货物设置单独存放库;如与其他货物共同存放,应将进口货物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

8.对空运入境或近洋航线入境的货物尽量增加库存备货,延长其在仓库的静置时间。

9.企业应加强仓库管理,除仓库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进口货物存放区域,确需进入的员工应做好登记,并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10.企业应建立视频监控体系,对仓库人员、货物进出做好实时监控,相关视频应至少保存一个月,保证可追溯。

11.直接接触进口货物的人员,应当穿戴防护服或专用工作衣帽、一次性医用口罩、乳胶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或面屏,避免面部等裸露部位接触货物表面,避免手触摸口眼鼻。

12.处于进口货物环境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和乳胶手套,穿着工作服,避免与进口货物直接接触。

13.企业其他人员,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注意个人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加强手卫生,双手触碰门把手、扶手等公共物品后,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水下洗手。避免与进口货物直接接触,非必要不进入进口货物环境场所。

14.企业应配备洗手消毒设施,确保工作场所洗手设施运行正常,或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15.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引导掌握防控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重点加强规范佩戴口罩和手卫生教育。

各企业对照本操作指引,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制定细化操作手册。请各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落实。

 

 

高贸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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