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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问答式解读(一)
编辑:小编 时间:2022-11-16 浏览:
1.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答:根据《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采信是一种合格评定程序组合,其上位法依据来自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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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关是否对所有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并施行采信?
答:海关并非对所有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而是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对存在质量安全风险且该风险可能危及人类及动植物健康和安全、环境安全及国家安全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实施检验的商品,海关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实施采信。海关总署将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可以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
3. 采信商品均为法定检验商品吗?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海关“在进出商品检验中”实施采信。采信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检验商品,还包含依法实施目录外监督抽查的进出口商品,具体商品范围和适用领域,由海关总署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公布并动态调整。
4. 海关如何确定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商品、项目?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实施采信商品范围及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海关将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综合考虑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特点、贸易便利化需求、海关监管能力、检验机构服务供给水平等多种维度,审慎确定采信商品及采信项目。进出口企业、检验机构、社会公众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相关公告,了解实施采信的进出口商品范围及具体采信项目。
5. 什么是采信机构?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采信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其检验检测结果可被海关采信作为合格评定的依据。
6. 采信机构的具体类型有哪些?
答: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内容以及《采信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采信机构范围包括国内外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从事鉴定业务的机构,我们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三款统称为检验机构。具体类型将根据不同采信商品而有所调整,由海关总署在所发布的采信要求中予以明确。
7. 如何成为采信机构?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采信管理办法》施行以后,海关总署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每一种采信商品将对应建立一个采信机构目录。符合《采信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和具体采信要求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总署申请加入该采信商品的采信机构目录。
8. 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应如何提交申请?
答:国内外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的,应通过总署网站单一窗口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2022年121日《采信管理办法》施行后,该系统将同步上线。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总署公布的采信商品,有针对性地提交相应商品的采信机构申请材料。
9.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是否意味着检验机构需具备采信商品的所有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能力?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海关总署确定采信商品范围及其采信要求,检验机构可对应一项或多项采信商品及其采信要求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因此,“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是指具备对应采信商品及其采信要求所明确的所有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
10. 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
(三)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及随附证明材料;
(四)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包括相关资质的检验范围、采用的检验方法及检验标准;
(五)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
(七)商品检验报告的签发人名单。
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具体申请材料提交要求,请关注海关总署后续发布的征集采信机构的相关公告。
11. 检验机构应提供何种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独立检验活动的能力?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应提供“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声明应明确检验机构严格执行《采信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
证明材料应充分说明检验机构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中如何建立并严格执行了维持公正独立性的管理要求。体现独立性的证据包括:检验机构为了保证其检验过程及结果免受来自利益相关方或其他有关当事人的不当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的内部制度、工作机制、操作指南等。
12. 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后,是否一定能通过审核成为采信机构?
: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海关总署对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进行评估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13. 采信要求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是否仅限于中国强制性标准及测试方法?国外机构是否可采用被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认可的等同中国强制性标准的测试方法?
: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海关总署确定并发布实施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采信要求包括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限于海关总署发布的采信要求确定的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及其相关事项。国外机构应采用采信要求中确定的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
14. 如果一家境内机构作为其集团全球网点的一部分,包含在集团总部所获得的ISO/IEC 17020认可范围之内,没有再次申请CNAS的ISO/IEC 17020认可,是否可以申请成为采信机构?
答:根据《采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要求,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或者ISO/IEC 17020认可。因此,对于一家中国境内注册、属于独立法人的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上述要求后,再申请采信机构。

本文章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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