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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讯 ] 落实信用体系建设部署 优化海关信用管理规则
编辑: 时间:2022-02-07 浏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加快构建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完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部署,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回应企业诉求的重点和亮点工作。2021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的出台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是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改革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再次全面升级。


  1

  新《办法》修改背景


  01

  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新《办法》成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之举,是转变职能、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重要抓手。同时,《“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强调,要完善海关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将信用管理嵌入海关监管全过程,强化结果应用,优化系统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因此,海关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在“十四五”时期进行调整更新,在“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02

  体现了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新要求

  随着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社会和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2019年和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为适应新要求,完善现有海关信用管理体系的不足,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信用监管链条,管理对象更加清晰,信用管理措施更加丰富。


  03

  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工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推进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新发展阶段,海关总署党委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深化海关管理制度改革,并将其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点和亮点加以推进。新《办法》丰富了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规范了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为经营活动中的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让普惠措施适用企业更加广泛,以更好适应形势和稳外贸促发展需要。


  2

  新《办法》亮点呈现


  01

  进一步明确了海关信用管理的范围

  新《办法》标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意味着海关信用管理对所有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全覆盖,信用管理范围更加明确。


  02

  优化了企业信用等级分类

  新《办法》坚持“简单管用”原则,保留“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分别实施最便利的海关监管措施和最严格的海关管理措施;将原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合并,成为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统一实施常规管理措施。优化信用等级的规定不仅让监管对象更明晰,也可以使大多数企业享受近年来海关改革的系列便利化红利,同时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着力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新《办法》主要聚焦对高级认证企业进行认证,对失信企业进行认定,对其他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进行信用培育。


  03

  丰富了信用管理措施

  本次修改对高级认证企业进一步体现了“守信激励”,增加了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推荐食品等出口企业注册的便利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高级认证企业的“含金量”和企业获得感,充分体现“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同时,将企业重新认证程序调整为复核程序,周期由3年调整为5年,充分为企业减负。改革后,海关企业管理措施更丰富,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完善了信用救济程序。


  增设信用管理原则和救济程序。

  新《办法》增加“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这一原则在失信企业的管理上有丰富体现。首先,在认定依据与标准方面,将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为制定依据。其次,在认定程序方面,增加了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前需履行告知业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提出陈述、申辩的内容,并且明确规定了将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告知企业列入的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救济措施等,体现了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最后,在管理措施上,不再对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新《办法》明确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这是海关信用管理制度的新概念,也是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作为海关信用管理的手段,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对失信企业中达到严重失信情形的企业进一步强化惩戒管理,因此将其明确规定。同时,新《办法》将“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体现在内容中,这是“关检融合”后海关职责的体现。


  增加信用修复内容。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新《办法》增加了信用修复的内容,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恢复正常经营,不断减少失信企业占比,发挥信用管理效能。为此,在总则里明确规定“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设定主动修复和依申请修复两种方式,根据失信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设置不同惩戒期限的修复要求,体现了“过惩相当”的原则。同时明确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


  将信用培育工作进行专门规定。

  作为海关信用管理实践的重要成果,也是海关信用管理链条的重要环节,海关信用培育对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积极复工复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年底,《海关企业信用培育工作管理办法》出台,该规定统一部署了全国海关的信用培育工作。新《办法》将信用培育规定在总则内容中,从规章层面明确信用培育的法律地位,为今后做好信用培育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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